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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nkuner 好专业,感谢讨论,我理解下
1:一般情况下,10 万元资产的持有成本或者使用权收益,应该严格大于一万元资产的收益,否则你还买啥货啊,直接拿十万赚收益就行了,所以我认为这个场景不存在
同时,当初建立交易的时候可以考虑这个情况,确保押金成本远大于货物使用权收益就行,这个情况也能规避掉
2 谈判优势问题
并不是乙方发货就会确认的,而是交易妥善完成后才确认
具体来说,乙方应该收到钱再确认,甲方收到货才确认
那甲方收货不确认,会比确认损失押金利息,所以不能这么做
同时乙方的确认可以有有效期,超时就要重新确认,那么并不会说有一方随时可以确认提现一说
假如说甲方拖了很久,给双方造成额外损失,重新确认的时候就要重新讨论损失了,甲方还是占不到便宜
3 关于甲方出售债权
第一出售不了,合约规定只有甲乙双方确认才能退押金,且押金是退给甲乙的,债券收购方丙没法控制退款和接收退款,根本无法成交
即便甲丙另外建立合约完成债权转让,丙收购的是押金债权+应付已的货款(比如 10w-1w=9w ),随后丙和已协商合约执行即可,交易可以成立,但是丙没有获利空间,同时乙和丙的成本 9w 对 9w ,还是对等的谈判,丙和甲这笔交易无利可图无法成立
如果甲说我低价出售债券,8w 卖给丙,则甲相当于花 3w 买了 1w 的货,无利可图,因此也不成立
如果甲说我 9w 卖给丙,则丙 9w 现金买了 9w 债权,还是亏本不会成立
总之这里面没有甲恶意违约还能获利的方法吧